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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
2011-11-16 15:31 李文东   

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

师大政发〔2005〕55号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管理行为,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在原《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入学

1.新生入学,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因不可抗力除外)。未经请假或虽请假却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学校要在新生入学后的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可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3.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身体康复后应在新学年开学前持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病愈证明到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注册

1.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加盖 “注册”章后,证明已注册且为本学期有效学生证。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批准,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证遗失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开具证明,到教务处补办学生证后再行注册。

2. 学生应依据学校收费标准,在规定的日期内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对未经学校批准不按期交费者不予注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3. 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离校的学生,复学前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注册。

二、修 业

第三条 学分制管理

学生入学后即可按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修业。凡在我校修业的本科生,一律实行学分制管理。(关于学分制的内容,见《天津师范大学本科专业学分制教学计划方案总则》)

第四条 修业年限

1. 学校实行弹性学年制。本科生标准修业年限为四年,可在三至八年内浮动。

2. 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学业成绩优良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可提前一年毕业,符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并可提前报考研究生。学生提前毕业应按学校规定的标准修业年限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3. 对在四学年内达不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四年。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按编入年级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4. 基本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应在第六学期开学后8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并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查备案。计划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在第八学期结束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五条 总学分

各学院学生必须按要求完成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实修学分若超出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2%(不含)以上者,超出部分按学分另行收费。

第六条 创新学分

为培养创新人才,鼓励学有专长的学生脱颖而出,学校设立创新学分。在学科竞赛、科学研究、文体活动、创新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及有关部门审核,可认定一定额度的学分计入选修课学分中,具体办法见《关于加强素质教育推进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奖励办法》[师大教字(2001)6号]。

第七条 自主修读学分

允许学生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有一定比例的自主修读学分。学生可在教师指导下,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途径和考核办法。允许学生跨校修读课程。具体操作办法见《天津师范大学学生自主修读课程管理办法》。

第八条 课程的自修和免修

1.学生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对教学计划中的某些课程申请自修。

①自第二学年开始,学生每学期可申请一门课程自修。

②学生自修过程中须根据该课程的考核要求,参与平时的教学活动(如阶段测验、作业或实验等)。

③学生须参加自修课程期末考试,考试成绩及格者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成绩以实际得分记载。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④学生申请自修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初,经任课教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在本院备案(审批手续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2. 学生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对教学计划中的某些课程申请免修(一学期内可批准学生有一门课程免修)。凡申请免修者,须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参加学院组织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达到80分以上方可准其免修。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取得该门课的学分。学院教学秘书应将免修课程申请表报教务处备案。免修课程考试和审定应在该门课程开课前进行。

3.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及实践类课程不得申请自修和免修。

第九条 副修本(含双学士学位)、专科专业和辅修专业方向

学生学籍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学生如学习勤奋、学业优良、学有余力,可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根据个人志趣和条件按学校有关规定再选择一个专业副修本(含双学士学位)、专科专业和辅修专业方向。在副、辅修过程中,学校提倡文理渗透,学科交叉。具体修读办法及管理按《天津师范大学副、辅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须参加所修各门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均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可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校提倡考核形式多样化。

第十二条 必修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参考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各学院可按30-50%(平时)、70-50%(期末)的范围确定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的成绩比例,并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自学重修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可采用结课考试单一方式评定。

第十三条 选修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以结课考试为主,参考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其比例关系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凡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五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程。因生理缺陷或经学校医院诊断证明不能正常参加体育教学活动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公共体育教研室审核批准后为其安排体育保健课。

第十六条 学生考试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评定,并实行学分绩点制以确定学生在学习质量上的差异,区别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绩点规定如下:

五级记分制 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 绩点

优 90-100分 A 4.0

85-89分 A- 3.7

82-84.9分 B+ 3.3

良 78-81.9分 B 3.0

75-77.9分 B- 2.7

72-74.9分 C+ 2.3

中 69-71.9分 C 2.0

65-68.9分 C- 1.7

61-64.9分 D 1.3

及格 60分 D- 1.0

不及格 <60分 F 0

1. 课程学分绩点:将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按上述规定转换为绩点数,再乘以学分数,即为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该课所得绩点数

2. 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为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

3.平均学分绩点只记载到小数点后1位。小数点后两位采取四舍五入法。

4.军训、形式政策课程、各类讲座、自主修读学分、创新学分所获成绩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七条 重修、重选、缓考、补考

1.考试不及格课程,必修课原则上应随班重修,考试成绩在50分(含)以上者可申请自学重修,重修次数不限,在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期满时重修课程仍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

2.选修课可重修也可重选。重修和重选课程的考试成绩以实际得分记载。学生的某门课程考试合格并取得学分,但对所得成绩不满意也可重修或重选。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合格者须申请重做,重做合格者可取得学分。

4.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生,须持相关证明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为其安排缓考,缓考一般安排在正常考试后两周之内,如遇正常考试后为假期,则将缓考安排在开学后两周之内。缓考不及格者应重修或重选。

5.学生如遇主修课程与副、辅修课程考试时间冲突,可事先向本学院说明情况,并提出缓考申请。学生所属学院应与其副、辅修学院取得联系,同时索取相关考卷,并对该生考试时间做出调整。调整后的时间一般应为主修专业统一考试时间后的两个小时。组织及监考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

6.大学英语课程按《天津师范大学大学英语课程学分规定及管理办法》办理,计算机基础课程的成绩管理及过级问题按《天津师范大学关于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的管理办法》办理。

7.毕业班学生有两门(含)以下课程不及格的,可申请毕业前补考,补考只限一次。补考不及格者,需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方可继续延长修业年限重修不及格课程;累计两门(不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必须延长修业年限重修不及格课程,不准补考(按规定应当退学者除外)。

延长修业年限到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期满时重修课程仍不及格者,作永久性结业或肄业处理。

8.凡重修、重选的课程及重做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按学分收费(经批准自学重修的课程可按二分之一学分标准收费)。

第十八条 凡旷考或考试违纪、作弊者,成绩以零分计。视其态度决定是否给予重修(重考)机会,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或者重修机会。考试作弊者,按照我校有关文件规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按旷课对待。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缺课时数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未按任课教师要求交纳作业,累计交纳数量不足总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必须重修。

第二十条 实践教学环节中,实验课、实习课按课程要求进行考核;毕业论文必须通过答辩,学生方可毕业。

四、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可采取休学的方式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1.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疗养的时间超过一个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或因患传染病不宜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者;

2.在一个学期内因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3.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4.女生怀孕生育者;

5.经学校批准停学创业者;

6.自费留学者

7.因其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1. 学生因故休学,须持有关证明办理休学手续。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2.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在学期间休学一般以两次为限。最多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已被获准出国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有关医保规定执行。

3.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出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的体检康复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在拟复学的前一个学期末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由学院下发复学通知,学生持复学通知报到注册。

3.复学学生的缴费标准与该生编入年级学生相同。

五、退 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退学:

1.应休学却拒办休学手续者;

2.休学期满既不复学又不申请延长休学期限者;

3.一学期内不及格课程达到16学分或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30学分者;

4.经过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八年(含休学)者;

6.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7.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60学时、累计超过80学时)者;

8.本人要求退学者;

9.超过学校规定的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10. 应予退学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退学由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 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以外,学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应当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由校长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天津市教委备案。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对于学生离校不归,学校对学生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处理决定寄送家长或代理人;或者通过电话告知家长或代理人且将电话内容记录在案,并由两位经办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凡在校学习已满一年(含)以上且取得的学分已达到总学分的四分之一者,可根据所得学分情况发给肄业证书。开除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2.退学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在两周内办完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不办理手续者,注销其学籍。对退学处理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事实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否则,视为服从学校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试读

1.凡因学习成绩不及格而达到退学条件者,允许其申请自费试读,试读期一学年,以一次为限;

2.试读申请由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由申请者本人到教务处办理试读手续;

3.试读申请被批准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为其安排试读班级;

4.学生试读期间没有出现不及格课程或所获学分达到总学分的四分之一及以上,且未因违法违纪、考试作弊等原因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可取消试读身份。否则予以退学。

六、转专业(含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学校)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

1. 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 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原学校)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外校)其它专业继续学习者;

3. 学校因专业停招使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等学校确认的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适当调整部分专业,并允许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入该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1. 学生要求转专业,须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拟转入学院进行专业考核并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审核并请主管校长批准;

2. 学生转专业只限于在校学习的第一年内。每学年五月份办理有关手续;

3. 转专业的学生未修读过的必修课要补修,已修读的同类课程成绩合格的可申请免修,其他多出课程学分计入选修类课程学分,经审核后承认其所得学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只限一次。原则上下一批次录取的专业不得转入上一批次录取的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 应予退学者;

5.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七、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符合培养计划要求,德、智、体合格,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考核及格,达到规定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1者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有效的学习年限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

1.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已获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百分之九十及以上者;

2.学生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但操行评定为不合格者;

3.学生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未能修满规定学分,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且取得的学分已达到总学分的四分之一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凡在校学习不足八年,因学分未修满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离校后可在学校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在校学习时间)申请重修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凡因操行评定不合格或受处分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视其离校后的表现,半年后一年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可予换发。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凡修业年限已达到八年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国家授予学士学位有关规定及《天津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条款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 提前毕业的学生可提前就业,也可提前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

八、考勤与纪律

第四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和各项活动。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缺勤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第四十一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申请单,并附有关证明。如病假须有学校医院诊断证明,公假须持有关单位证明,事假须陈述原因及出示证明。

第四十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宪法与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大学生守则,自觉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九、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OO五年九月一日开始实行,学校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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