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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考试质量管理工作条例
2010-12-09 11:27 李文东   

天津师范大学考试质量管理工作条例

师大政发〔2004〕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我校教风、学风、考风建设,加强对考试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市教委的有关文件精神,对原《天津师范大学考试全面质量管理条例》[师大政字(1993)111号]进行修订,形成本条例。

第二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必修、选修课)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

第三条 凡本校在籍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学校要成立以主管教学工作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副书记为组长,以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校的考试管理工作;成立由机关有关处室干部及督导人员组成的考场巡视小组,负责考试期间各校区的巡查工作;各学院也要成立相应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做到层层落实,各负其责。

第五条 考试组织工作要建立责任制。教务处根据本条例及有关规定组织协调考试安排。 各学院负责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领导要密切配合,做好全体任课教师、监考人员和学生的考前教育和宣传工作。在期末考试前要分别召开任课教师、主、监考人员会议。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阅卷等)。召开学生动员会,进行考风考纪教育。

第三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六条 根据不同课程的特点,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开卷、闭卷、实际操作、论文或几种方式结合等不同形式进行。期末考试的方式一般应以笔试为主(技能课除外),也可以笔试与口试相结合。但单独进行口试或开卷考试时,必须注意试题的覆盖面,按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进行全面考核。

第七条 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既要考查学生掌握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情况,又要考查学生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的引导。

第八条 命题题量要合理、难度要适当。试题必须有一定的区分度。根据考试方式及考试成绩所占考核结果的比例确定考试时间,考试时间如不做特殊说明,一般应为110-120分钟,不得缩短,也不得延长。题目命好后,要认真核对,确保无误。

第九条 为保证考试质量,应逐步实行教考分离的命题方法,必修课尽量采用试题库命题的办法。试题必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核,教学院长审批签字后,方可印制。

第十条 命题时必须同时拟定水平、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题,并附上相应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由教学院长选择其中一套作为试题,另一套作补考或缓考试题备用。A、B两套试卷中相同的题目应控制在20%以内。

第十一条 各门课程命题工作应在结课前十天内完成。命题过程中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章 试卷制作与考务管理

第十二条 命题教师应按照学校规定的试卷格式制作样卷,并用计算机录入。试卷纸的大小为390mm×270mm。试卷中个别无法用计算机制作的图形和符号,手写时,务必字迹工整、规范,格式标准。各学院(部)应在教材供应中心规定的时间内送交样卷,进行印制。试卷印制完成后,由各学院(部)的教学秘书取回学院,装袋封存,妥善保管。考前由监考教师领取试卷。公共课试卷由公共课教学秘书从教材供应中心取回后,以学院为单位,按考生人数(每单位要有5%—10%备用卷)分袋封存至考试前一天,再由各学院教学秘书按人数核实无误后取回本学院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为保证试卷制作的严肃性和保密性以及印刷质量,试卷印制工作统一由教材供应中心负责(特殊情况需向教务处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另行安排印制试卷,但必须做好保密工作)。教材供应中心在印制试卷期间,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防止在印制过程中漏题或遗失试卷,严禁非有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同时应保证印制质量,按期完成印制工作。

第十四条 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进行。所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考试。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备案。

第十五条 教务处负责安排全校的期末考试日程及公共必修、选修课程的考试时间和场次。各学院按照教务处规定的考试日程,在期末停课前十天将本学院所开课程期末考试的时间、地点、场次、主、监考人员安排等造表交教务处并及时向本学院学生公布,考试日程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改动。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的,应经教学院长同意,并及时报教务处批准后备案。

第十六条 教务处及各学院要妥善安排好考场,提前检查落实考场的灯光、门窗、桌椅、电扇、取暖等设备情况,做好考场的清洁卫生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各个考场都要实行隔列排座。为营造一个严肃、清静的考试环境,考试时考场门外应悬挂与“正在考试”有关的提示牌。

第十八条 每个标准考场(30人)应设两名监考教师,在此基础上每增加20—30名考生,增加一名监考教师。监考任务必须落实到人。公共课及合班课考试,除安排任课教师监考外,所缺监考人员由考生所在学院负责配备。

第五章 主考、监考职责

第十九条 主考人员职责:考试期间各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安排好每天的主考。主考人应由学院党政领导担任,全权负责本单位考试工作,及时处理当天考试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如学生作弊或教师监考中存在的问题),并将情况及时上报教务处。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职责:

(一)监考人员领取试卷后应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检查考场安排情况。

(二)监考人员应逐一检查学生的考试证并进行考场抽号,未携带考试证者,清出考场,不得参加考试。

(三)监考人员考前应宣讲考试纪律,并要求学生做到:

1.将书包、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及关闭后的手机等通讯工具集中放到指定的地方。

2.隔列对号入座,不得自行换号入座。

(四)监考人员分发试卷前应提醒学生:“请再自查一遍,座位周围有无违禁资料、用具,否则待试卷下发后一经查出,即以考试违纪论处。”

(五)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按时发放和收回试卷。

(六)考试中,监考人员须认真履行职责,集中精力监考,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七)监考人员发现有考场违纪和企图作弊的学生要当即制止和警告;发现有考场作弊行为的学生,应立即收回考卷、保留作弊证据,中止其考试并令其退出考场。监考教师应在作弊学生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并将考试作弊学生的姓名、学号、班级及违纪情节认真填入《考场登记表》中,并当场与作弊学生核实,要求其签署本人姓名,然后报学院当日主考。

(八)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得向学生讲解试题或暗示答案是否正确,但可以对印刷不清或印错之处予以指明或更正。

(九)监考人员要求学生考试开始后三十分钟内及考试结束前十分钟内不得随意离开考场,考试时间到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扣在课桌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监考人员当场点清试卷份数后再让学生离开考场。要严格防止发生交换试卷、试卷遗失或被学生擅自带走的现象。一旦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上报当日主考并上报教务处,以便及时处理。

(十)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清点好的试卷及填写好的《考场登记表》送交学院教学秘书。

(十一)各学院对考试违纪事实无争议的学生,应于当日做出处理决定.。对考试违纪事实需进一步核查的,应及时核查并在三天内做出处理决定,上报教务处。各学院于学校做出处理决定的当日在本单位布告栏中张榜公布处理结果,不得拖延。

(十二)当监考人员和主考、校巡视人员在作弊行为的认定上发生争议时,应先服从主考的意见,事后由三方调查核实后做出处理意见,由主管校长做出裁定。

第六章 考试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生须做好考前准备工作,不得无故缺考。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事先请假,经学院领导同意后可以缓考,否则以旷考论处。凡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在学院布告栏内公布。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持考试证准时入场,并按照抽取的号码对号入座。迟到超过15分钟者,不得参加考试,按缺考处理;考试开始30分钟后,可交卷出场,其余时间未经允许及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

第二十三条 闭卷考试时,书包、书籍、笔记、纸张、BP机、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经任课教师允许的除外)等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

第二十四条 考生答卷应使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不得使用铅笔或红色笔(考试有特殊要求的除外),考试所用草稿纸应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考生不得自带草稿纸。

第二十五条 考生须将本人姓名、学号正确填写在试卷指定的位置上,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答卷。

第二十六条 考生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符号等模糊不清时,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题意或要求监考人员做出与答题有关的判断。

第二十七条 考生必须按照规定时间交卷。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应向全体考生宣布:“时间已到,停止答卷”。所有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不得拖延,否则以考场违纪论处。考生应将试卷与草稿纸同时交还。开考30分钟以后,如有提前交卷者,应将试卷交给监考人员,经监考人员核实后方可离开考场,而后不得重返考场或在考场周围逗留。

第二十八条 参加口试的考生,应按照规定的顺序于口试前十分钟到候考室等候,抽取考签,准备答题纲要。口试时,除应回答考签上的问题外,还应回答主考教师的补充提问。

第七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天津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师大学(2003)93号]文件处理:

(一)在课程考核中,有下列行为,视为考场违纪。监考教师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坚持不改的须中止其考试,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考场内东张西望、相互交谈,或用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

2.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擅自变动座位的;

3.未按规定时间进入或离开考场,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4.在考场附近讨论、喧哗,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5.其它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

(二)在课程考核中,有下列行为的,视为考场作弊。考场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在桌面、身体、衣物等处抄写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

(2)夹带纸条或与考试科目有关资料的;

(3)复制他人考试用磁盘的;

(4)利用计算器、传呼机、手机等设备或其它高科技手段获取答题信息的;

(5)向他人传递纸条等答题信息的;

(6)以其它不正当方式获取答题信息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拿取他人试卷的;

(2)对别人拿取自己的试卷不予制止的;

(3)在考试结束后将考卷带出考场,造成试卷遗失假象的;

(4)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评定成绩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2)指使他人代考的;

(3)因考试作弊受过记过以上处分再次作弊的;

(4)偷窃试卷的;

(5)其它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4.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监考教师必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在监考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翻阅与考试无关的书刊;聊天;打瞌睡;擅离岗位;客观上放松了考场纪律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作弊行为不管不问,熟视无睹,放任学生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有意为学生作弊创造条件,提示或暗示学生答题内容者,给予记过处分(考前有意透露试题或考后阅卷放松标准或擅自提高考分者,参照此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各单位负责干部及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本学院、本单位舞弊情况有意掩盖,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指使、授意、纵容监考人员放松考试纪律,利用职务之便胁迫他人舞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利用职权包庇作弊学生,阻挠处理工作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打击、报复严肃考纪工作人员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 处理考试违纪、舞弊程序

(一)涉及学生问题:

1.由监考人员将学生考试违纪事实如实填写在《考场登记表》中,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由院长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执行;

2.教务处根据学院上报的考试违纪学生的违纪材料及学院的处理决定,拟定学校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决定后以学校文件形式公布处理结果;

3.学院教学秘书在三天之内将教务处下发的处理学生考试违纪的学校文件及“天津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送达书”送达给有考试违纪行为的学生,教学秘书当场填写、签字、 盖章后,再由学生本人确认、签字后报送教务处存档。

(二)涉及教师、干部问题:

由各学院写清舞弊、违纪事实,学院主要党政领导签署处理意见后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课程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记载,考查成绩与论文成绩以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载。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关系为: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合格≥60分,不及格/不合格≤59分。

第三十四条 学期总评分应以期末考试为主,参考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各学院可按平时成绩占30%-50%、期末考试成绩占70%-30%确定综合评定成绩的比例,并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凡不按上述比例范围折算的,应将具体折算方案报教务处备案,并详细向学生宣布。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严格按照命题时确定的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及学习情况。阅卷时一律用红笔(不得用铅笔),不得随意更改评阅成绩,如确有误判须改动的,要在卷头写明理由,阅卷人签字后再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同意。

第三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并将成绩单签名后交开课学院教学办公室(全校公选课交教务处教学科)。同时任课教师或教学秘书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学生考试成绩录入教务综合管理系统。

第三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阅卷结束后,要认真填写《考试情况分析表》,自查考试成绩的分布情况是否合理,要对考试成绩的非正态分布情况做出具体说明。《考试情况分析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学院办公室,一份附空白试卷送交教务处。

第三十八条 已经阅好的试卷要按专业班级、课程装订成册后由学院办公室封存四年(即学生毕业离校一年后方可销毁),以备需要时查阅。公共课试卷由公共课教研室按学院、专业班级、课程装订成册后封存四年。

第三十九条 原始成绩档案由学院(部)教学办公室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或涂改。

第四十条 任课教师不得将成绩直接通知学生,学生可通过计算机网络查询本人成绩。 教学秘书应及时通知考核不及格的学生,以便做好补考或重修的准备工作。

第九章 重修、副(辅)修考试及补考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如遇副(辅)修课程或重修课程与主修课程考试时间冲突,可事先向本人所属学院说明情况,并提出缓考副(辅)修课程或重修课程的申请。学生所属学院应与其副(辅)修学院取得联系,同时索取相关考卷,并对该生考试时间做出调整。调整后的时间一般应为主修专业统一考试时间后的两个小时,组织及监考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试结束后由学生所属学院教学秘书将考卷封好后送交到该生副(辅)修学院,同该生所在副(辅)修班级或所随班级的试卷封存在一起,以备查阅。

第四十二条 对于随其他班级参加副(辅)修课程或重修课程考试的学生,学生所属学院教学秘书必须在考前向监考教师提供一份含有副(辅)修或重修(补考)考生姓名、学号、年级、考试科目等内容的名单,监考教师凭此名单核对考生本人的考试证后,方能准予考生入场参加考试。

第四十三条 补考时间安排

(一)因故缓考课程或高职专业每学期不及格课程应于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补考完毕;

(二)本科生不及格课程不得补考,必须重修。毕业前的选择性补考,只允许经过重修(重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参加,未进行过重修(重考)的学生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的毕业前选择性补考。

第四十四条 补考试卷一律用原A卷或B卷,不得随意降低要求。

第四十五条 阅卷教师应在补考后三天之内将补考成绩报送学院教学秘书,以便及时登录成绩,查看是否需学籍异动;如需学籍异动的,教学秘书应于补考后10日内将学籍异动情况上报教务处。

第四十六条 凡重修、补考试卷评分结束后,阅卷教师应将试卷送交学院办公室,同该生所在班级的试卷封存在一起,以备查阅。

第四十七条 重修考试成绩以实际得分计,并登录在成绩大表的重修栏中,凡因考试作弊而进行重修后的成绩,60分以上者以60分计,60分以下者以实际得分计。

第四十八条 补考成绩一律以“及格”或“不及格”计入成绩册(毕业班本科学生选择一次性补考除外)。凡因不及格补考,登录成绩时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6月17日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凡以往文件中有与本条例不一致之处,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各学院(部)可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为保证本条例的贯彻执行,考试期间在学校南院校区行政楼前设立举报箱(或教务处电子邮箱jwk@mail.tjnu.edu.cn),以便广大师生对考试中的不良行为进行检举。举报人应署名单位和真实姓名(未署名者只做参考)。校方对举报人姓名予以保密,并对举报人给予适当鼓励。凡打击报复举报人者,一经查实,即给予严厉的校纪、政纪处分。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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